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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来源:上海物流 发布时间:2010-8-13 点击数:
 
    问:我公司有一批货物运往韩国,具体事宜交付韩国一家仓储公司办理,现公司向该仓储公司支付85万元仓储租赁费用。 上海至南宁货运请问,这笔仓储租赁费是否要预提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地税局12366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等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上海至南宁货运上述公司所支付的是劳务费用而非租赁费用,虽然仓储租赁费中含有房屋租金,上海大件运输但仓储租赁实质上是通过出租仓库对商品与物品的储存和保管劳务,所以不必按照租金收入代扣预提所得税。上海大件运输那会不会按照劳务费代扣预提所得税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上海至南宁货运这笔仓储租赁收入是韩国仓储公司在韩国境内提供的劳务收入,因此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也不需要代扣预提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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